(2016)皖0103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3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方宗文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方宗文,吕萍,合肥兴华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723号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宫为军,董事长。被告: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方宗文,总经理。被告:方宗文。被告:吕萍。被告:合肥兴华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吕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方宗文、吕萍、合肥兴华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方宗文、吕萍、合肥兴华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方宗文、吕萍、合肥兴华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朱 律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