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7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南宁市西乡塘区解元坡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南宁市西乡塘区解元坡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7执7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南宁市西乡塘区解元坡小学。法定代表人韦炳乃,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南宁市西乡塘区解元坡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南宁市西乡塘区解元坡小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宁市西乡塘区解元坡小学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宁市西乡塘区解元坡小学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5)南市少民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少民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陆苍碧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