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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执3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魏建君申请执行苑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建君,苑朋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3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魏建君,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7707251210,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林口县林口镇站前文政大街兴林小区3号楼7单元302室。被执行人苑朋立,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3196405030036,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铁路街金帝小区3栋楼3单元502室。本院在执行魏建君申请执行苑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5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永顺审判员  刘 成审判员  王艳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