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树艳与赛罕斯其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艳,赛罕斯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李树艳,女,蒙古族,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赛罕斯其格,女,蒙古族,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李树艳与被执行人赛罕斯其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6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赛罕斯其格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树艳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在巴林左旗三山信用社账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