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2695号原告闫某。委托代理人于鹏,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已经在民政局办理完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承担。审判员 鲁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梓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