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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官跃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935号罪犯官跃明,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邵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官跃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40000元。于2012年7月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官跃明自入监服刑以来,曾因违反学习规范、行为规范、无正当原因未完成劳动定额、私藏违禁品等违规6次,累计扣9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2年7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官跃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5日至2026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