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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开和与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和,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06行初64号原告杨开和,男,194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白少康,局长。委托代理人潘熠婷。委托代理人程俊伟。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杨雄,市长。委托代理人杨希雯。原告杨开和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静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杨开和经传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开和负担人民币25元。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洁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