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陕西万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华中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林瑞增、李希明、肖明、王成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万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华中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李希明,肖明,王成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终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万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27号1幢13001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清,该公司执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瑞增,男,陕西华中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万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98号B3118室。法定代表人王成清,该公司执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瑞增,男,陕西华中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万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27号宫园壹号1幢1单元10901号。法定代表人史贵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靖玮,男,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吴欣,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希明,男,原陕西华中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万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原审被告肖明,男,原陕西华中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万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原审被告王成清,男,陕西华中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万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诉人陕西万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陕西华中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瑞增、原审被告李希明、原审被告肖明、原审被告王成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一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万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陕西华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万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陕西华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万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陕西华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7645元,陕西万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48822.5元,由陕西万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凤代理审判员 张 玮代理审判员 邹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杨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