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21执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柏春涛与被执行人勃利县小五站镇新民村村民委员会拖欠劳务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春涛,勃利县小五站镇新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第98号申请执行人柏春涛,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小五站镇。被执行人勃利县小五站镇新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袁祖德,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春涛与被执行人勃利县小五站镇新民村村民委员会拖欠劳务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青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勃青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