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杨文庆与香河县渠口镇渠口村民委员会、香河县民政局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庆,香河县渠口镇渠口村民委员会,香河县民政局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028号原告杨文庆。委托代理人黄志刚。被告香河县渠口镇渠口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俊高,村长。被告香河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蔡学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华,香河县法律援助协会会员。原告杨文庆与被告香河县渠口镇渠口村民委员会、香河民政局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开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