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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曾继龙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505号罪犯曾继龙,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作出(2009)厦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继龙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已交2500元),继续追缴赃款4159589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曾继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9年4月1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曾继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继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点六分,获得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曾继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曾继龙入帐较高,不积极缴交罚没款,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继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