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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伟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陈伟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5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高发大厦*栋*层***号。法定代表人:邓元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伟芳,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再审申请人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伟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铁二局公司申请再审称:1、陈伟芳关于租赁水车及发生相应费用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成立。陈伟芳承担的绿化工程报价为综合单价,已包含了对绿化工程中苗木养护和加固等综合费用。中铁二局公司已按合同要求提供水源及用水接驳点,无需陈伟芳水车保养。如果真需水车保养,双方应另行协商相应费用并办理相应的手续,但双方并未进行协商,更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中铁二局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因水源问题增加的费用应由陈伟芳承担。对于租赁水车的费用,因对苗木淋水保养费用及加固费已包含在工程单价中,维护苗木生长、存活是陈伟芳的合同义务。二审法院重复计算苗木养护费用或支持因陈伟芳不使用中铁二局公司提供的水源而增加的费用,不当。陈伟芳用以证明水车费用的证据仅为收据非正式发票,二审法院没有严格核实其真实性。2、一审法院未对中铁二局公司的鉴定申请组织双方协商确认鉴定机构,属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且程序违法,二审予以维持错误,请求依法再审。陈伟芳提交书面意见称:1、工程从开工至竣工验收,中铁二局公司均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接驳用水。至于中铁二局公司所说的施工最近二米处为指定的一个水沟,但未有任何书面指定水沟为水源用水。而且该水沟是咸水,不能作为绿化苗木浇灌用水。因中铁二局公司没提供水源及用水接驳点,为了完成工程,陈伟芳只好另租赁水车作为绿化苗木淡水浇灌使用,而且得到中铁二局现场总工程师李友林口头同意。从开工至竣工验收,中铁二局公司均未通知不同意陈伟芳租赁水车苗木浇水,视为中铁二局已默认同意陈伟芳另外租赁水车事实。至于陈伟芳租赁水车单据,均有租赁水车公司西明园林公司盖章。陈伟芳与西明园林公司水车租赁合同均无约定要发票,而实际上本案工程款结算时陈伟芳也不用提供发票给中铁二局公司。2、《工程竣工验收表》已证明苗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不存在苗木质量问题。在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园林管理所接管陈伟芳施工绿化工程后至一审期间已过去半年多时间,已不存在鉴定条件,更无法再鉴定当时验收时绿化质量。综上,请求驳回中铁二局公司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二审判决陈伟芳租赁水车进行绿化养护的费用259200元由中铁二局公司承担,是否正确的问题。经一、二审法院查明,2011年12月31日陈伟芳与中铁二局公司签订了《珠海大桥桥头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综合单价包括的内容为:(1)陈伟芳购买树苗、树苗支撑架的费用;(2)种植的相关人工、机械费用;(3)树苗运输费;(4)保养期内死树苗陈伟芳包换;(5)综合单价不包税。中铁二局公司主张合同综合单价包含了水车费用,与上述的约定并不相符。且合同另约定,中铁二局公司向陈伟芳提供水源及用水接驳点,无水需陈伟芳水车保养,双方另协商。因此,提供水源及用水接驳点是中铁二局的合同义务。2012年3月20日,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主持召开会议。该会议中,各方包括中铁二局公司确认绿化养护供水暂未提供,但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完善绿化带喷灌管道的喷淋试验和继续保持抽水养护苗木。因此,中铁二局公司提供水塘照片,主张已向陈伟芳提供水源及用水接驳点,无需陈伟芳保养等,与会议纪要确认的内容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陈伟芳主张其安排水车进行绿化养护,费用259200元,并提交相关收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中铁二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收据不真实的情况下,二审判决支持陈伟芳的主张,判令中铁二局承担相应费用,并无不当。至于一审的程序问题,二审判决已有回应,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中铁二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闵 睿代理审判员  洪望强代理审判员  秦 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翠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