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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孙某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孙某己,孙某庚,孙某辛,孙某壬,孙某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97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被执行人孙某乙。被执行人孙某丙。被执行人孙某丁。被执行人孙某戊。被执行人孙某己。被执行人孙某庚。被执行人孙某辛。被执行人孙某壬。被执行人孙某癸。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孙某己、孙某庚、孙某辛、孙某壬、孙某癸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44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诉争房产归申请执行人所有,被执行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在执行中,本院向荣成市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4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