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四清与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四清,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杨四清,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荷花居委会白云路12组,组织机构代码72251827-4。法定代表人黄修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四清与被执行人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照本院(2015)石民三初字第65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四清工程款436608.02元,返还申请执行人西豪逸景商住楼工程押金10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诉讼费11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杨四清执行款45000元,且在诉讼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石门县楚江镇站西路宏福居的部分房产,现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法执字第3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朱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