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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4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瑞昌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瑞昌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4142号原告深圳市瑞昌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松仔岭鸿富民工业区A栋。法定代表人赵新全。委托代理人吴秀生,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婷,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后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36885673G。法定代表人屠昌忠。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瑞昌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446元,减半收取272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燕(兼)书 记 员 赵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