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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3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苏定国与台州三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定国,台州三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223号申请执行人:苏定国。被执行人:台州三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苏定涌,该负责人。原告苏定国与被告台州三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台州三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台州三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另案于2015年12月17日拍卖了被执行人台州三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山后洋村的厂房,所得价款12120000元,优先偿付抵押权人及工人工资,尚余2245441.69元,因被执行人台州三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3月7日进入破产程序,该价款由破产清算处理。在执行中,案外人苏定涌向本院提供执行担保,愿提供对台州三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后未清偿部分的债务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拍卖)、破产受理裁定、执行担保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三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尚未宣告破产,执行担保人苏定涌担保责任尚未成就,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2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台州三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执行担保人可以承担担保责任之时,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何贤鹏执 行 员 唐 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