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执字第003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郑亚东与陈瑞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亚东,陈瑞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执字第00329-2号申请执行人:郑亚东,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陈瑞汉,男,196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杜民一初字第002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瑞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瑞汉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郑亚东偿还40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瑞汉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瑞汉名下的存款40906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