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景成与梁广民、武警山东消防总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成,梁广民,武警山东消防总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768号原告张景成。被告梁广民。被告武警山东消防总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原告张景成与被告梁广民、武警山东消防总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2元。减半收取29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恒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