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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2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良彬、唐大群与被告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彬,唐大群,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210-1号原告陈良彬,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原告唐大群,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委托代理人罗亮,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莉,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航鹰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陈良彬、唐大群诉被告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2013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润驰国际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该合同第十八条第7点约定“《买卖合同》第二十五条中约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指该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涉案不动产润驰国际广场(双流)项目位于四川省双流区航鹰东路6号,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