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琴与被告滕安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琴,滕安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929号原告王学琴。被告滕安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琴与被告滕安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琴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树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栋太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