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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琴与被告滕安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琴,滕安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929号原告王学琴。被告滕安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琴与被告滕安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琴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树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栋太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