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马成喜与陈益安、程勇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喜,陈益安,程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成喜,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陈益安,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程勇云,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5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92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300元,合计人民币933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陈益安、程勇云在银行的存款93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亮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