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唐海均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67号罪犯唐海均。现在武夷山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仓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海均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海均在考核期内,曾于2015年10月因不按工艺要求进行生产,扣1分,共扣分1次,共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4.8分。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4.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海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2日至2016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