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立新、姬桂鲜、任还绪、冯巧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立新,姬桂鲜,任还绪,冯巧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007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李立新。被告姬桂鲜。被告任还绪。被告冯巧玲。本院在审理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立新、姬桂鲜、任还绪、冯巧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立新、姬桂鲜、任还绪、冯巧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15元,减半收取2157.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3927.5元,由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晓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千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