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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与应建波、伍伟君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应建波,伍伟君,胡建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53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住所地:慈溪市。负责人:卢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鼎、陈雪红,该××员工。被执行人:应建波,农民。被执行人:伍伟君,农民。被执行人:胡建科,农民。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1536号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诉应建波、伍伟君、胡建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应建波、伍伟君、胡建科应归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99902.65元,并承担诉讼费2298.00元、执行费1398.54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建波、伍伟君、胡建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15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