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吴丙林与张克时、路成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丙林,张克时,路成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969号原告:吴丙林,男,汉族,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张旭、魏兆群,山东彬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克时,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路成文,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丙林诉被告张克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丙林撤回对被告张克时、路成文的起诉。本案受理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丙林承担。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乾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