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4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何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2315号原告何某甲,男,生于1935年11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志权、刘家利,开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乙,男,生于1964年3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当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兴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