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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周宗燕与史婷婷、筠连县雪山源水制品有限公司、筠连县红军源竹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宗燕,史婷婷,筠连县雪山源水制品有限公司,筠连县红军源竹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周宗燕,女,生于1971年6月26日,汉族,住高县。被执行人史婷婷,女,生于1974年8月15日,汉族,住筠连县。被执行人筠连县雪山源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定水路滨河二段2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785794-0。法定代表人史婷婷,董事长。被执行人筠连县红军源竹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定水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9997120-8。法定代表人史婷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1720000.0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55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9755.00元,共计175525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史婷婷、筠连县雪山源水制品有限公司、筠连县红军源竹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525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明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