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4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24民初279号原告杨某某,女,1971年8月16日生,住南华县沙桥镇。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3月20日生,住南华县沙桥镇。上列原、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诉讼来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王某某承担。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因现夫妻矛盾缓解,故原告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成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