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华与被告田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华,田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721号原告:王俊华。被告:田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华与被告田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淑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即74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