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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执字第0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颜文一与黄冠、宋远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文一,黄冠,宋远见,王中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铁执字第0671号申请执行人颜文一,居民。被执行人黄冠,农民。被执行人宋远见,教师。被执行人王中楼,教师。关于申请执行人颜文一与被执行人黄冠、宋远见、王中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2014)邳铁民初字第04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颜文一借款本金9.7万元、期内利息2910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两者之和以9.7万元为本���,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9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宋远见、王中楼对上述债务的偿还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宋远见、王中楼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黄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黄冠、宋远见、王中楼负担。”2015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颜文一以被执行人黄冠、宋远见、王中楼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4万元。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但由于履行期限较长,导致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执结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铁执字第067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冯宪勇执行员 黄晓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广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