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民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新疆四通房地产开发咨询有限公司与张莉、新疆四通房地产开发咨询有限公司伊吾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四通房地产开发咨询有限公司,张莉,新疆四通房地产开发咨询有限公司伊吾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民终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四通房地产开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天山西路9号迎宾馆对面。法定代表人:李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妍,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莉,女,汉族,住哈密市。委托代理人:张薇,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新疆四通房地产开发咨询有限公司伊吾分公司,住所地:伊吾县潮州路6号楼308室。诉讼代表人:XX,经理。上诉人新疆四通房地产开发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莉、原审被告新疆四通房地产开发咨询有限公司伊吾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密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姚洪斌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存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