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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帮正与郑贤友、郑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帮正,郑贤友,郑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陈帮正,男,生于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贤友,男,生于1970年6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郑贤春,男,生于1966年12月2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合江民初字第300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陈帮正申请执行郑贤友、郑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郑贤友、郑贤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贤友、郑贤春的的银行存款2026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自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厚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