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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清平与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平,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212号原告:张清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春。被告:欧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琛,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平诉被告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清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40元,由原告张清平负担。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二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