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清平与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平,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212号原告:张清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春。被告:欧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琛,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平诉被告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清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40元,由原告张清平负担。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二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