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曾繁齐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繁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24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繁齐(绰号二龙),男,汉族,1992年4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第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繁齐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繁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繁齐与杨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共谋以手机被撞坏为由勒索钱财。2015年1月24日19时40分许,在哈尔滨南岗区红军街地下通道口附近处,三人见被害人孙某某(男,19岁)独自一人,杨某某遂上前撞孙某某致手机落地,李某某以此为由让孙某某赔偿,因孙某某不同意用金色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质押,被告人曾繁齐遂上前与孙某某撕扯抢夺孙某某手中的手机,在孙某某被拽倒后,曾繁齐将手机抢走,被抢赃物被曾繁齐交给其堂弟曾某某。经侦查,被告人曾繁齐于2015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曾繁齐犯抢劫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繁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曾繁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繁齐与杨某某、李某某共谋以手机被撞坏为由勒索钱财。2015年1月24日19时40分许,在哈尔滨南岗区红军街地下通道口附近处,三人见被害人孙某某独自一人,杨某某遂持手机上前撞孙某某,并将手机扔在地上,李某某以此为由让孙某某赔偿,因孙某某不同意用金色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质押,被告人曾繁齐遂上前与孙某某撕扯抢夺孙某某手中的手机,在孙某某被拽倒后,曾繁齐将手机抢走,被抢赃物被曾繁齐交给其堂弟曾某某。经侦查,被告人曾繁齐于2015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害人孙某某报案称,2015年1月24日19时40分许,其在南岗区红军街与邮政街交口往红军街50米地下通道附近被三名陌生男子殴打并将其手机抢走。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16日上午11时许,在道里区爱建小区非常男女公寓C座1714室将曾繁齐抓获。证据二、户籍证明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曾繁齐身源情况。2015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肇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证据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24日19时30分左右,他和曾繁齐、李某某到火车站附近去“碰瓷”弄点钱。他们沿着红军街往博物馆方向走,快走到桥洞子时,迎面走来一个年龄二十多岁的男子,他故意撞到了那个男子把手机扔到地上,李某某让男子修手机,男子称给姐姐打电话送钱来并从兜里拿出手机,曾繁齐让那个男子把手机拿过来,那个男子没给曾繁齐就上去抢手机,抢手机的过程中,曾繁齐跟那个男子撕扯到一起把那个男子弄倒了,男子倒地后曾繁齐把手机抢过去了。后来听曾繁齐说把手机卖给他弟弟曾某某了。证据四、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24日19时30分左右,他和曾繁齐、杨某某到火车站附近“碰瓷”,他们三个商量由杨某某拿手机“碰瓷”,他负责要钱。他们沿红军街往博物馆方向走,快走到桥洞子时,迎面走来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杨某某撞到那个男子并把手机扔到地上,捡起手机后让男子修手机,男子称给姐姐打电话送钱来并从兜里拿出手机,曾繁齐让那个男子把手机交出来,男子没有给他,曾繁齐就上去抢手机,抢手机的过程中,曾繁齐跟那个男子撕扯到一块把那个男子弄倒了,男子倒地后曾繁齐把手机抢过去了。证据五、证人曾某某的证言:他是曾繁齐的堂弟,2015年3月的一天,曾繁齐给过他一部金色的苹果6手机,给他的时候手机是锁屏的,他在网上花钱解的锁并把手机卖给红旗大街的一个手机店了,卖了3500元钱。证据六、证人兰某某的证言:他在红旗大街59号经营一个鑫源通讯店收二手手机,他收过一个金色苹果6手机,是一名年轻男子(曾某某)去卖的,他当时给了3500元钱,过几天他将手机卖了。证据七、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2015年1月24日19时40分许,他走在南岗区红军街与邮政街交口往上大约50米左右地下通道附近,有三个男的故意撞了他一下,之后有一个男的把电话扔在了地上,说是他碰掉地上摔坏的让他赔。他说身上没有钱要打电话借钱,他们看他把电话掏出来以后就把电话抢走,还把他打了,之后往火车站方向跑了。证据八、公安机关2015年12月3日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经调查案发现场没有监控,无法调取监控录像。证据九、哈尔滨市南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经鉴定,购置时间为2014年12月,内存16GB金色苹果6手机鉴定金额为3000元人民币。证据十、辨认笔录:被害人孙某某在16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曾繁齐。证据十一、被告人曾繁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月24日晚20时许,他和杨某某、李某某去火车站附近溜达,看见一名男子(孙某某)从火车站往博物馆方向走,他们就过去了。杨某某拿着一个破手机撞了孙某某一下并把手机扔地上了,他们就把孙某某围了起来,让孙某某修手机,孙某某说没带钱,往家里打个电话。杨某某让孙某某把手机押他们这,孙某某不同意,他就过去抢孙某某手机和孙某某推搡起来,他把孙某某推倒在地把手机抢过来就打车跑了,手机后来给他堂弟曾某某用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繁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曾繁齐系初次犯罪,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繁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闫晓霜代理审判员 王庆峰人民陪审员 姜淑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