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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白海生与钱景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海生,钱景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1762号原告白海生,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委托代理人李峰,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景毅,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海生与被告钱景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管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爱珍人民陪审员  张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