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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3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长岛县房屋维修服务中心与烟台盛达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岛县房屋维修服务中心,烟台盛达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34执27号申请执行人长岛县房屋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长岛县。法定代表人韩元湖,经理。被执行人烟台盛达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业晓,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岛县房屋维修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烟台盛达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烟台盛达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长岛县房屋维修服务中心工程款24566.94元,上述款项本院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予以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岛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延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