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执字第10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四会市英发钢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四会市英发钢业有限公司,周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执字第1083-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宁社区金兴路5号之一。负责人:潘志成。被执行人:四会市英发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四会市南江工业园南江大道31号。法定代表人:周校英。被执行人:周校英,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执字第108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9月8日,依法委托佛山市高明拍卖行有限公司、佛山市炎黄拍卖有限公司、广东嘉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属周校英所有的位于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兴旺路29号的土地及厂房上盖[土地证号:四国用(2010)第005**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四字第××、01××99、01××00号]和未办理房产证的五金车间、室外工程上盖建筑物。2016年4月6日,买受人四会市佳利石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MA4UMPK745)以10856294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被执行人周校英所有的位于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兴旺路29号的土地及厂房上盖[土地证号:四国用(2010)第005**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四字第××、01××99、01××00号]和未办理房产证的五金车间、室外工程上盖建筑物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四会市佳利石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MA4UMPK745)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四会市佳利石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MA4UMPK745)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巫伟文执行员 卢越雄执行员 陈朝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炳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