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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国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351号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秉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赵国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1日,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在审理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丽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