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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路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453号原告路某,市民。被告朱某,市民。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路某诉被告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4月21日,原告路某以其与被告朱某已于阜宁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员 谢爱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龙芹书 记 员 江洪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