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曲业香、丁怀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曲业香,丁怀章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申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曲业香,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森,新泰小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丁怀章,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森,新泰小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兴水,居民。再审申请人曲业香、丁怀章因与被申请人肖兴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不服本院(2014)泰民一终字第1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曲业香、丁怀章申请再审称:(一)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肖兴水转让给刘加玉,刘加玉又转让给曲业香、丁怀章,转让款已支付,房屋也已交付。本案纠纷系合同纠纷。(二)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曲业香、丁怀章的诉求是确认合同效力,本案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且双方义务均已履行完毕,物权权属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法院应受理本案,不应驳回起诉。(三)原裁定超出诉讼请求。曲业香、丁怀章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转让合同的效力,但原审法院却做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仅从程序上做了处理,属于超出诉讼请求。曲业香、丁怀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肖兴水提交意见称:要求法院立案审理本案,并判决涉案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原新泰市室内成套用品公司为解决职工住房难问题,租用驻地部队房屋,租赁给公司职工,用于职工周转房。根据该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周转房协议,职工对周转房有使用管理权,没有租赁权、转让权,本案的当事人对涉案的房屋均未取得所有权。涉案房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也是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所形成,涉案房屋的权属及占有使用等产生的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因此,原裁定驳回曲业香、丁怀章的起诉并无不当。因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法院仅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不属于超出诉讼请求。综上,曲业香、丁怀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曲业香、丁怀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成国审判员 尹衍春审判员 冯小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