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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许爱平介绍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爱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2209号罪犯许爱平,女,1972年3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9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爱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许爱平的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5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爱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许爱平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本院认为,罪犯许爱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许爱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许爱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爱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