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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执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苏尚邦与陈占鑫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尚邦,陈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00836号申请执行人苏尚邦,男,汉族,1963年12月24日生,农民。被执行人陈占鑫,男,汉族,1986年10月23日生,农民。执行标的:812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尚邦与被执行人陈占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占鑫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期间我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其哥哥陈占鹤自愿为陈占鑫做担保人,并承诺被执行人陈占鑫在2016年12月31日内无法履行全部案款时,法院可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湟执字第83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景春审 判 员  梅 丽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国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