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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建良与王金礼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良,王金礼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578号原告:陈建良。被告:王金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良与被告王金礼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良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陈建良负担。审判员  蒋大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琪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