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5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建良与王金礼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良,王金礼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578号原告:陈建良。被告:王金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良与被告王金礼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良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陈建良负担。审判员 蒋大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琪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