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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A与B民间借贷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X路,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汉族,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斗方街,身份证号码:XXXXXX********。被告XXX,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X路,身份证号码:XXXXX********。委托代理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X及被告XXX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XXX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5万元;2、被告XXX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XX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被告XXX的答辩要点:1、涉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当日,不属夫妻共同债务;2、被告XXX因多处借款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亦是报案人之一,本案属民事纠纷,应待XXX的刑事案件结案后另行处理。本案相关情况一、借款时间:2015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XXX签订借款合同。二、约定借款数额:人民币45万元三、约定的借款期间:3天。四、利息约定:月息2%。五、有无担保:无。六、违约责任约定:原告陈述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但未能提供证据。七、借款交付情形:2015年8月28日,原告通过其平安银行账户向被告XXX的同行账户转账人民币45万元。八、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形:在原告与XXX签订借款合同并交付借款的当日,两被告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位于XXXX花园的房屋一套归男方所有,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男方负责。原告在庭审时确认,原告与XXX并不认识。裁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有提供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反驳原告请求的权利,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后未提供答辩及证据,视为被告对相关权利的放弃。被告XXX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本院依据证据规则对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关系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XXX偿还借款人民币4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XXX向原告借款及其向其他案外债权人借款的行为,无论是否涉嫌或成立诈骗犯罪,并不影响其向债权人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本案裁判的事实依据,被告XXX关于本案应以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后方可进行裁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有二:即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意愿,或者将因该债务取得的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涉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当日,XXX通过借款从原告处取得的财产明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原告与XXX并不相识,原告借款与XXX时,并未要求XXX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字,涉案借款完全以XXX的个人信用为担保,故本案借款不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亦无任何证据证实XXX存在与XXX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形,对原告要求X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蔡义泽借款人民币45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770元,前期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XXX负担;此后公告判决产生的费用,亦由XXX负担,原告可持相关公告费收据直接向本院申请执行。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坤东人民陪审员  陈秀英人民陪审员  孙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祝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