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轩峰与青岛福元九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轩峰,青岛福元九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739号申请执行人:刘轩峰,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福元九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生传,总经理。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6012296018申请执行人刘轩峰与被执行人青岛福元九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86353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25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单位账户。现经法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单位地址不详,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及新的地址,案经会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7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