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文基与黄兴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基,黄兴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720号原告陈文基,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黄兴旺,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基诉被告黄兴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基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以因提出该案的主张证据不足,通过其他方法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基以因提出该案的主张证据不足,通过其他方法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文基负担。审判员 吴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