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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文基与黄兴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基,黄兴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720号原告陈文基,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黄兴旺,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基诉被告黄兴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基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以因提出该案的主张证据不足,通过其他方法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基以因提出该案的主张证据不足,通过其他方法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文基负担。审判员  吴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