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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超与青岛方鑫嘉诚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青岛方鑫嘉诚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被执行人:青岛方鑫嘉诚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李超与青岛方鑫嘉诚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85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19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119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85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生宝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