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超与青岛方鑫嘉诚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青岛方鑫嘉诚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被执行人:青岛方鑫嘉诚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李超与青岛方鑫嘉诚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85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19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119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85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生宝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