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21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余本良与陈宏帮、费光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本良,陈宏帮,费光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21民初410号原告余本良。被告陈宏帮。被告费光那。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本良诉被告陈宏帮、费光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本良以两被告的身份信息及房产地址不够明确有待进一步查实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本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本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本良负担。审 判 员 陈萌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虞梦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