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执4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烟台市正太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正太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430-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正太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起乐,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孙少辉,主任。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正太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157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彦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