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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150���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与胡阳杰、王永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胡阳杰,王永玲,胡阳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2民初150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路77号。。负责人:吕文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骁鹏,朱家希,该行员工。被告:胡阳杰。被告:王永玲。被告:胡阳锋。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与被告胡阳杰、王永玲、胡阳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胡阳杰、王永玲归还借款本金220000元、支付利息6443.74元,并从2016年1月5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付利息、罚息;2、被告胡阳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胡阳杰与王永玲于201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胡阳杰、胡阳锋签订了编号为(330604150803)浙泰商银(保借)字第(0130160023)号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胡阳杰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月利率为9.99‰,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不能收回的,按逾期贷款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被告胡阳锋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8月7日发放了该笔款项。合同履行期内,被告胡阳杰未能按期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胡阳杰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被告胡阳锋也未履行保证人义务。截止2016年1月4日,被告胡阳杰尚欠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6443.74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阳杰、王永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借款本金220000元,支付利息6443.74元,并从2016年1月5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付借款本金220000元的利息、罚息;二、被告胡阳锋对前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6元,由被告胡阳杰、王永玲、胡阳锋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婷婷人民陪审员  张耀进人民陪审员  周云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杜晓华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